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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宋志敏与昆山市玉山镇夜宴娱乐管理服务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敏,昆山市玉山镇夜宴娱乐管理服务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宋志敏。委托代理人王忠,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夜宴娱乐管理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西湾新村28幢102室,组织机构代码L78895546-8。负责人何伟东,该服务部业主。原告宋志敏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夜宴娱乐管理服务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志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志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宋志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