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赵仕文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科本哈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赵仕文,男。被执行人四川省科本哈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仕文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科本哈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科本哈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赵仕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省科本哈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应领取的节能效益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科本哈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应领取的节能效益资金314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