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龚子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182号罪犯龚子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0日,重庆市城口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贪污罪,于1994年6月27日被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城法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子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龚子忠的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龚子忠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子忠交付执行已满二年,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案发后,该犯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原判已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罪犯龚子忠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有城口县民政局出具的该犯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在卷,拟证实该犯暂不具备退赃能力。本院认为,罪犯龚子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尚未部分赃款未退,且结合其庭审陈述、城口县民政局的证明以及该犯的狱内消费情况,城口县民政局的证明不足以证实该犯暂不具备退赃能力。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子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人民陪审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