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军正与薛军峰、乔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正,薛军峰,乔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王军正,男。委托代理人赵春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军峰,男。被告乔水军,男。委托代理人李梓闻,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正与被告薛军峰、乔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正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俊峰、乔水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正撤回对被告薛俊峰、乔水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900元,由原告王军正承担。审 判 长  赵伟锋审 判 员  成艳红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