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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宜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宜民初字第51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马可义,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