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宜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宜民初字第51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马可义,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