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树国诉王景志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国,王景志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刘树国,住舒兰市。被告:王景志,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国诉被告王景志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树国撤回对被告王景志的起诉。诉讼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美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关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