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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树国诉王景志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国,王景志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刘树国,住舒兰市。被告:王景志,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国诉被告王景志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树国撤回对被告王景志的起诉。诉讼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美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关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