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陈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柯倩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