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石秀珍与张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石秀珍,农民。被告张冠中,又名张振华,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行别营乡西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珍诉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秀珍撤回起诉。诉讼费650元,由原告石秀珍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云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