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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石秀珍与张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石秀珍,农民。被告张冠中,又名张振华,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行别营乡西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珍诉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秀珍撤回起诉。诉讼费650元,由原告石秀珍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云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