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建增与张文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增,张文增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程建增,男。被告张文增,男。原告程建增诉被告张文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建增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程建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忠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