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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管理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吉林市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管理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监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现划转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被执行人吉林市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源商城。被执行人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管理组,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管理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立案为(2015)吉丰执字第217号执行案件。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交叉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吉丰执字第217号案件由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毅韬审 判 员  孙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