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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远鹏,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月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