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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申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桑胜国、孔淑霞与苏建华、济宁北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桑胜国,孔淑霞,苏建华,济宁北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申字第2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桑胜国。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孔淑霞。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建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济宁北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大庆,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桑胜国、孔淑霞因与被申请人苏建华、济宁北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桑胜国、孔淑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汶上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周升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