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龚某某。委托代理人:罗庆林,乐至县宝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田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