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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小斌与余延勇、陈顺银、余玉华、陈上昌、余延敢、黄秋芳、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大红庄(厦门)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小斌,余延勇,陈顺银,余玉华,陈上昌,余延敢,黄秋芳,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大红庄(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77号申请人林小斌,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郭时颖、严孙伟,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延勇,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申请人陈顺银,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申请人余玉华,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申请人陈上昌,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余延敢,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申请人黄秋芳,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申请人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余延勇。被申请人大红庄(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余琳。本院在审理(2015)仓民初字第2906号申请人林小斌与被申请人余延勇、陈顺银、余玉华、陈上昌、余延敢、黄秋芳、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大红庄(厦门)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小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余延勇、陈顺银、余玉华、陈上昌、余延敢、黄秋芳、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大红庄(厦门)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1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余延勇、陈顺银、余玉华、陈上昌、余延敢、黄秋芳、福建博大食品有限公司、大红庄(厦门)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1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林小斌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慧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