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潘克本与潘美叶、王焕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潘克本,潘美叶,王焕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潘克本。被执行人潘美叶。被执行人王焕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2026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焕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焕雷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9449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