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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潘克本与潘美叶、王焕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潘克本,潘美叶,王焕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潘克本。被执行人潘美叶。被执行人王焕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2026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焕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焕雷在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存款9449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