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96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素花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未曾深入了解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实在无法共同生活。我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从判决不准离婚至今,仍分居生活,无奈再次起诉,坚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抚育费自理;个人物品归自己所有。被告辩称,我们自幼在同一所学校念书并且两家关系不错,建立恋爱关系后便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中我们夫妻恩爱,2012年3月我被查出患有尿毒症后,被答辩人仍陪着我到处寻医就诊,并细心照顾。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腊月2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28日生女儿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春,被告患病,被诊断为尿毒症,现已做肾移植手术。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被告否认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且情绪激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住院病案及诊断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现孩子尚小且被告患有××不同意离婚,情绪又非常激动,原告理应对被告及孩子尽扶助和抚养义务。为有利于被告病情的恢复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原、被告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