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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永辉申请执行大庆庆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辉,大庆庆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辉。被执行人大庆庆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永辉与被执行人大庆庆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龙卧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晓舟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先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