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85号原告兰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靳春铖,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守法,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