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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85号原告兰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靳春铖,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守法,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