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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谢杨玲与华伦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杨玲,华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394号申请执行人谢杨玲。被执行人华伦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华伦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问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龚奕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