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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郝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甲,捕前系榆次区郭家堡乡大东关村村民,住。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抓获,同年3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晋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傅建国,系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2015)第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甲及其辩护人傅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榆次区东顺城街桃园巷一饭店内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人殴打,群众报案至晋中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新华街派出所在接到晋中市公安局110出警指令后,由该所副所长王某带领民警张振华及协警张某乙,张某甲、雷某等人依法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郝某甲面部带伤,满嘴酒气在现场进行谩骂,民警欲将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时,郝某甲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辱骂、吐口水,殴打,期间郝某甲在张某乙头部打了一拳,在张某甲面部扇了一巴掌,在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途中,郝某甲在警车上用脚对警车驾驶人员雷某踹了两脚,致使警车失控后停靠路边,郝某甲的行为已严重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郝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郝某甲系初犯,选择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榆次区东顺城街桃园巷一饭店内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人殴打,群众报案至晋中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新华街派出所在接到晋中市公安局110出警指令后,由该所副所长王某带领民警张振华及协警张某乙,张某甲、雷某等人依法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郝某甲面部带伤,满嘴酒气在现场进行谩骂,民警欲将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时,郝某甲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辱骂、吐口水,殴打,期间郝某甲在张某乙头部打了一拳,在张某甲面部扇了一巴掌,在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途中,郝某甲在警车上用脚对警车驾驶人员雷某踹了两脚,致使警车失控后停靠路边,郝某甲的行为已严重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郝某甲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了郝某甲的身份情况和羁押情况。2、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郝某甲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榆次区东顺城街桃园巷一饭店内与他人发生斗殴,后群众报案至晋中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新华街派出所在接到晋中市公安局110出警指令后出警并将郝某甲口头传唤至该所办案区,后因郝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将其移送至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大队。3、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大队照片说明,证明新华街派出所民警雷某背部被郝某甲踢了一脚的情景及民警张某甲被郝某甲殴打后的情景。4、民警张某甲在榆次区中医院的治疗诊断建议书,证明张某甲在案发次日去榆次区中医院就诊。5、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政工监督室证明材料,证明王斌系新华街派出所副所长;张振华系未定职公务员;张某乙系事业干部,新华街派出所民警;雷某、张某甲均系巡警队合同制人员;6、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5年3月26日20时46分该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到达区调队对面巷子,看到双方已停止斗殴,其中一名斗殴者面部带伤。经了解该男子叫郝某甲,系斗殴案件的受害方。该所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时,该男子对该所民警不停辱骂殴打。7、案发现场视频光盘,证明了案发现场情况。8、证人张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6日晚20时46分,新华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区调队对面巷子有人打架。后该和同事张某乙、雷某、带班所长王某赶往现场。在询问过程中,一名当事人因饮酒过多不停辱骂出警民警,撕扯王某警服。后王某要求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在上车时该当事人不予配合,并打了该的脸一掌,坐车途中该男子多次厮打民警,踹司机雷某,后出警民警将那名男子带回派出所。9、证人雷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6日晚20时46分,新华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后,该与张某乙、雷某、带班所长王某赶往区调队对面巷子现场。去后得知被害人被几人殴打,打人者已经离开。被害人情绪比较激动,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该所民警告知被害人需回派出所填写报案材料,后被害人就坐上了出警的警车。上车后那名被害人打了张某甲面部一下,吐了张某甲一脸唾沫,民警张某乙要求其下车,被害人拒不配合,又抬手朝张某乙头部打了一下。开车回派出所途中,被害人又朝该的背部踢了两脚,导致警车险些失控。后出警民警将其强制带回派出所。10、证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该带领张某甲、雷某、张某乙赶往现场后,因一方当事人饮酒过多,该要求小组成员将人员带回所内处理。那名饮酒过多的男子在上警车后,张某甲说了他一句。后该听到声响,回头发现张某甲捂着鼻子。途中那名饮酒过多男子多次朝民警吐口水,用头部撞击警察,用脚踹雷某,后被民警强制带回派出所。11、证人张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该在副所长王某带领下出警。在带被害人坐警车回所时,因张某甲让被害人往中间坐一下,被害人就骂张某甲,并打了张某甲的脸一下,吐了张某甲一脸唾沫。后那名男子开始谩骂民警,并打了该的头部,还朝警车司机雷某背部踢了两脚。后那名男子被民警强制带回派出所。12、证人罗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6日晚21时许,该在回家途经桃园巷口时看到有警察,就过去看发生了什么事情。该刚走到警车前就看到坐在警车里的一名男子朝穿警服胖警察脸上打了一下,并用唾沫吐胖警察,嘴里骂着脏话。胖警察退到一边后,另一名警察过去问那名男子怎么回事,那名男子又朝这名警察头部打了一下,其余警察上前制止,后这名男子被带走。13、证人郝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6日晚20时30分左右,该、该的姐夫和郝某甲因打架一事报了警,警察到达现场后,该和郝某甲坐警车去派出所途中,郝某甲打警察的脸,随即警察上前制止,郝某甲一直反抗,并用口水吐警察。14、被告人郝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6日晚,该在与朋友郝某乙及郝的姐夫白勇喝酒过程中发生冲突,约21时许,新华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要将该带上警车。由于该喝多了,拒绝配合警察,并辱骂警察,还踹了开警车的警察两脚。随后,该被派出所民警带回新华街派出所。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暴力方法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无法进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郝某甲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郝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郝某甲系初犯,选择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柴富恒审 判 员  贾军涛人民陪审员  冯智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