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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金海等与门丽雅等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海,金川,门丽雅,于海思,金泉,金丽莎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海,男,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川,男,汉族,1961年8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门丽雅,女,汉族,1948年11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审被告:于海思,女,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泉,男,汉族,1952年7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丽莎,女,汉族,1954年4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金海、金川因与被申请人门丽雅、原审被告于海思、金泉、金丽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金海、金川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房产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7号16号楼2003室,系门丽雅与被继承人金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房改购买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金钊死亡后,因各方当事人作为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未能就遗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本次诉讼。原审中门丽雅、金丽莎各自提交金钊的遗嘱一份,从形式上看均属于代书遗嘱,但其中处分遗产的内容相互抵触。对于门丽雅提交的遗嘱,除遗嘱见证人、代书人出庭作证外,门丽雅还提供了被继承人金钊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和金钊签名的代书遗嘱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相互印证。门丽雅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金钊明确表达将其遗产指定由门丽雅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为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亦无不当。因门丽雅有权按照其所提供的代书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金钊在涉案房产中遗留的份额,同时门丽雅也是该房产另一半份额的权利人,故涉案房产应归其所有。申请人金泉、金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金海、金川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海、金川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