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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春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春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1071号罪犯赵春雷,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了(2008)商梁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春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1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赵春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6日对赵春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赵春雷自上次减刑以来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13日3时许,赵春雷用液压钳剪断防盗窗进入凯旋商城谷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00余元及水晶项链一条(价值1600元),后进入谷某某的卧室行窃时被发现,赵春雷用言语威吓后抢走“纽曼”MP3播放器一个(价值430元,追退)。2015年5月16日缴纳罚金1000元。罪犯赵春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春雷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春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晓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