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玉宁与李洪林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宁,李洪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264号原告:杨玉宁,女,197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李洪林,男,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宁诉被告李洪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宁承担。审判员 张德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