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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杨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杨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20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负责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玲,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杨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柯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