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庆珠与庄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珠,庄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陈庆珠,女,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洪荣,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了原告陈庆珠与被告庄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珠以其已与被告庄洪荣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陈庆珠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伟科速录员 郭展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