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委托代理人:林洁。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杨友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铭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