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付政与王扬祝妨碍公务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政,王扬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付政,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扬祝,男,汉族,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付政与王扬祝妨碍公务罪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6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中赔偿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