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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易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甲,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会理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陈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甲饮酒后驾驶川WEH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侯某某,从米易县丙谷方向沿雷窝村便道路往新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米易县雷窝村一社便道路处时,因不按规定会车,致使车与周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周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又与其车行方向前方周某乙驾驶的川DB5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甲、付某甲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兴发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测定,被告人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1mg/100ml。另查明,2014年12月21日16时1分,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周某乙报警称:在米易县丙谷镇雷窝村新民桥附近有三辆车相撞,其中一辆摩托车驾驶员为彝族,该彝族驾驶员好像是喝了酒的,请出警。被告人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交警到场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后,用人体呼吸乙醇含量检测仪测试了付某甲的人体呼出气体含量,其结果为14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2014年12月22日,付某甲与周某乙、周某甲达成了赔偿协议:“1、付某甲与周某甲各自产生的医疗费,由双方自行承担;2、双方的车辆修理费由当事人各自承担;3、由付某甲一次性赔偿周某甲医疗、误工、护理、生活补助、交通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000元(此款已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证人付某乙、付某丙的证言,四川兴发机动车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米易县公安局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付某甲合理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导致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锡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