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由尔达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赵亮、张训锁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南京由尔达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张训锁,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24号。负责人顾生,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安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由尔达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法定代表人赵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训锁,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赵亮。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骏,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南京由尔达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张训锁、赵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详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以下财产:张训锁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1号76-83号的房产、江宁区秣陵街道佛城西路88号复地朗香别墅144幢02室的房产、六合区大厂新华路129号1201室的房产;赵亮名下位于浦口区大桥北路015幢4单元208室的房产、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以上财产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本案抵押物,即张训锁名下的位于秦淮区中华路1号03幢83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本院已将拍卖款14388260元转交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三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742954.81元,已执行到位1438826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齐晓东审判员 张怀建审判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