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荣书、张忠华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华,刘荣书,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张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30号原告张忠华,男,汉族,1952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荣书,女,汉族,1949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了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刘朝平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转盘房地产交易大楼7楼,组织机构代码:00932027-0。法定代表人何文武,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明光,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第三人张家勇,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华、刘荣书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行政行为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华、刘荣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华、刘荣书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彬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