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执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跃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跃丰,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执字第0133号申请执行人周跃丰。被执行人刘超。原告周跃丰与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刘超结欠原告周跃丰货款共计155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105000元。二、若被告刘超未按上述条款完全履行,原告周跃丰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16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周跃丰与被告刘超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周跃丰承担。至期,因刘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跃丰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5000元,申请执行费2225元。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超下落不明,本院经多方查找无果。另,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刘超因做上门女婿户口迁至八都龙降桥村,家庭成员有父母、妻子,全家经济条件一般。现被执行人刘超全家在村中只有1套宅基地房屋,其名下除牌号为苏E×××××的轿车1辆外无大额银行存款、登记商品房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刘超所有的牌号为苏E×××××的轿车,本院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限制其转让过户,但由于无法查找到该车下落,故不能直接变卖偿债。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周跃丰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周跃丰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刘超下落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跃丰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吴一非审判员 贾 勇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