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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传伦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伦,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548号申请执行人:王传伦,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定代表人:陈春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传伦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642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