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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小莉与时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莉,时亚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杨小莉,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居民,系原告之兄。被告时亚军,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严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莉与被告时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小莉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