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小莉与时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莉,时亚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杨小莉,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居民,系原告之兄。被告时亚军,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严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莉与被告时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小莉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