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叶道兴与范有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瓯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叶道兴。被告范有弟。原告叶道兴与被告范有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信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道兴诉称,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9日、9月2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和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对借款的事实进行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以暂无法偿还为由拒不偿还借款,故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相应利息。被告范有弟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借条,证实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9日、9月2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和1万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本院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证实了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等事实,证据证实的事实具有客观性和证明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3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兹向叶道兴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借款于2013年9月9日到期,借款按月利率2分计算,被告在借条上签名、盖印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兹向叶道兴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约定借款于2013年11月23日到期,借款按月利率2分计算,被告在借条上签名、盖印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元。现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且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盖印确认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借款协议,是双方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即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借款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有弟应当向原告叶道兴偿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范有弟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范有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高信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晓玲附页: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