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某。被告沈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婚后,被告沾染赌博的坏习惯,放弃电焊技术工,整天出入赌场,没有工作事业心,对家庭无责任感。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被告均无任何改善,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沈某乙,现就读于滨江实验中学。原、被告婚前、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之后原告认为被告无稳定工作、缺乏家庭责任心与被告发生矛盾。原告于2005年搬出另行居住至今。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本院征求了沈某乙的意见,其表示愿意同母亲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复印件、书面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发生矛盾并于2005年分居至今,期间关系无改善的迹象,应认定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沈某乙的抚养问题,本院尊重其个人意愿,由原告王某抚养。抚育费的金额,根据沈某乙目前的需要及当地社会的生活水平并结合被告沈某甲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为每月800元。被告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二、女儿沈某乙由原告王某负责抚养,被告沈某甲负担女儿抚育费每月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育费给付时间与方式:2015年8月底支付2015年度8月至12月的抚育费4000元,之后于每年的1月底前和7月底前,分别给付当年度上、下半年抚育费各人民币4800元,均由被告沈某甲直接给付原告王某。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蒋君伟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逸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