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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姜福全与余东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全,余东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姜福全,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余东永,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福全与被执行人余东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余东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姜福全借款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