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儋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智教与吴小弟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教,吴某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李某教,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农场xx分场xx队。身份证号:46002819650815xxxx。委托代理人李某根,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农场胜利分场xxx队。身份证号:46000319861121xxxx。系李某教之子。被告吴某弟,男,成年,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农场xx分场xx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教诉被告吴某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教负担。?rapd2rknwjjnx94jpf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符雅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林淑芳撰稿:林淑芳校对:符雅丽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22日印制(共印10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