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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新良与被执行人莲花县南岭安里煤矿、樊明良等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良,莲花县南岭安里煤矿,樊明良,樊英才,李兵立,李忠成,彭政文,樊福良,樊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徐新良,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更田村王家坊被执行人莲花县南岭安里煤矿。住所:莲花县南岭乡岭水村。法定代表人樊福良,男,该矿矿长。被执行人樊明良,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康达西路被执行人樊英才,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南岭乡四桂村邓家.被执行人李兵立,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南岭乡四桂村吾下被执行人李忠成,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南岭乡四桂村吾下.被执行人彭政文,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南岭乡岭水村江边被执行人樊福良,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南岭乡四桂村中屋.被执行人樊秋良,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南岭乡四桂村中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劳人仲决字【2014】第1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莲花县南岭安里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莲花县南岭安里煤矿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樊明良、樊英才、李兵立、李忠成、彭政文在莲花县南岭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明良在莲花县南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内的存款伍万元整。二、冻结被执行人樊英才在莲花县南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内的存款贰万元整。三、冻结被执行人李兵立在莲花县南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内的存款伍万元整。四、冻结被执行人李忠成在莲花县南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内的存款壹万肆仟元整。五、冻结被执行人彭政文在莲花县南岭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内的存款伍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秒生审判员  刘燕婷审判员  颜银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