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祁稷与东莞明利钢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稷,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明利钢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高英村高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1835409-7。法定代表人:何英麟。委托代理人:吴健林、唐静,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祁稷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明利钢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入职时间及职务:祁稷于2002年3月19日入职明利公司工作,担任工程部高级技术员的职务。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2008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祁稷的工作部门为工程部、岗位为技术岗位、职务为技术员、工作任务或职责是技术工作及公司安排的相关其它工作;2010年4年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合同约定祁稷的工作部门为工程部、岗位为技术岗位、职务为高级技术员、工作任务或职责是技术工作及公司安排的相关其它工作。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情况:仲裁庭查明祁稷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360.73元,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四、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4年8月9日,明利公司以祁稷无视劳动合同签订时明确的工作任务,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即祁稷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至编程科),已属严重违反厂规,公司生产和管理受到严重损失,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执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此,明利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模具厂岗位职责、2009年2月、3月考勤明细、袁子贤等三人的劳动合同及员工考勤明细拟证明明利公司调整祁稷的工作岗位是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祁稷工作岗位的调动是行使企业正常的自主管理权。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工程部,工作任务或职责是技术工作及公司安排的相关其他工作,祁稷确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表示劳动合同岗位及工作任务均是模式化填写,所有技术员工都一致;模具厂岗位职责显示工程部三个科室的工作内容以及各科室之间员工可相互调整,祁稷确认该岗位职责的真实性,但主张该职责同时反映三个科室之间对技术领域和专业要求完全不同;2009年2月、3月考勤明细显示祁稷于2009年3月从编程科调至策划科,祁稷不确认考勤明细的真实性,但又不对该考勤明细上其签名申请笔迹鉴定。祁稷主张其2005年从编程科调至策划科,为此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明祁稷2005年便是策划科的高级技术员;袁子贤等三人的劳动合同及员工考勤明细仅显示袁子贤从编程科调至绘图科,祁稷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亦不确认。另,明利公司提供了2014年6月27日、7月17日警告信及公示照片,2014年7月22日、8月7-9日警告信及公示照片、快递单及查询,2014年7月14日通知及公示照片、证人证言、录像光碟拟证明祁稷上班时间打瞌睡,明利公司给予其书面警告以及多次要求祁稷从事编程工作,祁稷拒绝。对于该些证据,祁稷仅确认录像光碟的真实性,其余均不予确认。祁稷确认其自2014年7月17日接到明利公司口头通知因其上班打瞌睡将其调岗至编程科后,一直未正常上班,原因是明利公司将其原工作内容已取消,祁稷不存在上班打瞌睡的行为,所以其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不接受回编程科上班。此外,明利公司还提供了大朗派出所证明、证人证言、厂规证明祁稷存在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已属严重违反厂规,从而证明其解雇祁稷是符合法律规定。大朗派出所证明内容仅证明因工作调动问题,厂长莫某某与祁稷发生口角,没有发生打架行为,双方调解处理。证人莫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出庭作证,证明祁稷因调岗问题于2014年7月25日在办公室大吵大闹,恐吓威胁管理人员。祁稷不确认其存在上述行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因证人均是明利公司的高管,存在利害关系。厂规第3.4条规定:“按时上下班,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工作分配。”祁稷对大朗派出所证明及厂规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五、申请仲裁的时间、事项及仲裁裁决结果:2014年8月11日,祁稷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2014年7月17日至8月9日期间的工资34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2000元(4080元/月×25个月);以上合计105400元。该庭于2014年9月30日裁决:一、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明利公司一次性支付祁稷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4018.33元;二、驳回祁稷的其他请求事项。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014年9月4日仲裁庭审中,祁稷明确其请求的经济补偿金为经济赔偿金。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广东省劳动合同、模具厂岗位职责、警告信、警告信公示照片、快递详情单、快递单号查询、工资签收单、工资明细、离厂员工工资结算表、厂规、大朗派出所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9日解除不持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明利公司解除与祁稷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明利公司以祁稷无视劳动合同签订时明确的工作任务,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已属严重违反厂规,公司生产和管理受到严重损失,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执行为由解除与祁稷的劳动关系。明利公司辞退祁稷的理由“祁稷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即祁稷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至编程科。首先,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祁稷的工作部门是工程部、岗位为技术岗位、职务为高级技术员、工作任务或职责是技术工作及公司安排的相关其它工作。现明利公司将祁稷从策划科调岗至编程科,该两科室均是工程部内部的科室,故明利公司的调岗行为并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次,此次调岗亦未显示有降低祁稷的工资福利待遇,且并未有证据显示两个科室有好坏、高低之分,况且祁稷曾是从编程科调至策划科,故明利公司的此次调岗应属于其生产经营需要,是其行使自主经营权,并不具有惩罚性及侮辱性。最后,根据明利公司厂规第3.4条的规定,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分配。祁稷不服从调岗的工作安排,应以其他合法的途径与公司解决,但仍应到新岗位正常上班,可祁稷自2014年7月17日接到调岗通知之后,长时间拒不到新工作岗位上班,长达半个月之久,且因调岗之事与公司高管发生冲突,祁稷的该行为确实已严重违反了明利公司厂规。综上,明利公司以此解除与祁稷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明利公司无需支付祁稷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明利公司无需向祁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4018.33元。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祁稷负担。一审宣判后,祁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明利公司对祁稷的调岗未违反合同约定错误,祁稷认为不应从形式上而应从实质上来确定双方合同的真正意图。编程科高级技术员与策划科高级技术员是技术要求以及工作性质决然不同的岗位。祁稷已经有九年没有从事编程工作,已经不能胜任编程工作了,明利公司的这一强制性调动实则是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2.4条的规定。二、原审法院认定明利公司的这一调动是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具有惩罚性,这一认定与当庭调查出的事实完全相反。明利公司多次称是因为祁稷上班打瞌睡所以调去编程科的。且即使明利公司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对祁稷进行调岗,事先也没有与祁稷协商。三、原审法院认为祁稷不去新岗位还与高管发生冲突,严重违反厂规,明利公司辞退祁稷是合法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明利公司支付祁稷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18.33元。被上诉人明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明利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理。明利公司辞退祁稷的理由为“祁稷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即祁稷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至编程科。策划科与编程科均为工程部内部的科室,祁稷的工作岗位在上述两科室均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祁稷在明利公司工作期间,也曾在策划科与编程科之间调动;在策划科与编程科之间调动,没有证据显示将给劳动者带来惩罚及侮辱。祁稷对调岗有异议,应以合法的途径主张其权利;但祁稷自接到调岗通知之后,长时间拒不到新工作岗位上班,且因调岗之事与公司高管发生冲突,原审法院认定祁稷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明利公司的厂规并无不当。明利公司以此解除与祁稷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祁稷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祁稷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志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