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朴钟范与邢义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义杰,朴钟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义杰。委托代理人:李显,石家庄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晓存,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朴钟范,男,大韩民国国籍,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韩国首尔特别市东大门区龙头沟138-45ElimMansion202号。委托代理人:张爱岩,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松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义杰因与被上诉人朴钟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义杰的委托代理人李显、王晓存,被上诉人朴钟范的委托代理人高松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孙日浩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原审判决遗漏孙日浩为本案当事人有违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守军代理审判员 宋 菁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祁立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