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何正良犯诈骗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677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正良,男,生于1978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龙洞乡场132号,现于四川省广元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4)苍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有关何正良缴纳罚金100000元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正良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对何正良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启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