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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何正良犯诈骗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677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正良,男,生于1978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龙洞乡场132号,现于四川省广元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4)苍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有关何正良缴纳罚金100000元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正良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对何正良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启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