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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监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XX贵诉三台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255号上诉人XX贵与被上诉人三台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绵行终字3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XX贵向本院申诉后,经申诉复查,本院发现,因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三台县公安局为本案第三人景彩云办理户口恢复、变更姓名及户口迁移等户籍管理行为合法的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因XX贵认为三台县公安局为本案第三人景彩云办理户口恢复、变更姓名及户口迁移等户籍管理行为违法而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XX贵要求确认三台县公安局户籍管理行为违法的诉讼,本院作出的(2015)川行监字第170号行政裁定已决定进入再审。因此,XX贵附带要求三台县公安局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也应当进入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咏蜀代理审判员  缪 泰代理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