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子英与田庆为、许继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英,田庆为,许继轩,田振海,由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子英,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田庆为,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许继轩,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田振海,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临清市。被执行人由福田,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王子英与被执行人田庆为、许继轩、田振海、由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临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田庆为、许继轩、田振海、由福田的银行存款148000元。(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