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袁玉龙申请执行宋德华等二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龙,杨译智,宋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袁玉龙,男,1968年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杨译智,男,1960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宋德华,女,1960年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黑龙江省。本院执行的袁玉龙申请执行杨译智、宋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交纳了现金2+410.00元,余款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14+000.00元,全部给付了申请人,申请人交纳了执行费并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庆红审判员 ++++高铁军审判员 ++++李庆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卞默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