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苏桂卿与王占良、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卿,王占良,李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58号原告:苏桂卿,男。委托代理人:王冬亚,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良,男。被告:李桂云,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苏桂卿诉被告王占良、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桂卿于2015年7月22日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桂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苏桂卿负担。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