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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山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通三九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成云、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三九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成云,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南通三九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成美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化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云。被告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京津,董事长。诉讼代表人陈梁,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施建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三九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云、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三九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三九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风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郁 华书 记 员 童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