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付伍与被告应红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伍,应红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张付伍,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生。被告应红如,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伍与被告应红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付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付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付伍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