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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付伍与被告应红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伍,应红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张付伍,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生。被告应红如,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伍与被告应红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付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付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付伍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