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志杰与张志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杰,张志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张志杰,男,住肃宁县。被告张志龙,男,住肃宁县。原告张志杰与被告张志龙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杰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志杰承担。审 判 长 宋志英审 判 员 张建宁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