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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汪丽云与楼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云,楼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077号原告:汪丽云。被告:楼黎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云与被告楼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汪丽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