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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润兵与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兵,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李润兵。被告: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璇。委托代理人:陆定荣。委托代理人:徐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兵与被告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兵撤回对被告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